制造业版块:Finexus概述案例研究及20条须知的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 IRBM )电子发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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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来西亚制造业联合会(FMM)在9月份发布的 商业状况调查(BCI) 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马来西亚制造业同比增长1.9%。

然而,由于电子发票被认为复杂且前期成本较高,企业在采用这一技术时面临诸多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显示,只有12%的制造企业在软件自动化上投入超过10%的收入,36%的企业投入在5至10%之间。

因此,向制造商普及电子发票的好处有助于推动其采用。

“电子发票使制造商能够提升出口额,尤其是在未来六个月内出口销售额预计将增长15个百分点。

“我们基于Peppol的电子发票系统可以实现全球标准化文件的无缝交换,加快国外客户的审批流程。

“此外,电子发票还通过减少纸质工作为环保、社会与治理(ESG)价值链中创造机会。

“这对于制造商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47%的制造商担心全球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型所带来的竞争压力。” Finexus集团首席执行官Clement Loh引用该调查说道。

Clement Loh,Finexus集团首席执行官
Clement Loh,Finexus集团首席执行官

尽管存在复杂性,Loh依然相信公司的自动化和定制化功能可以减轻制造商对电子发票的担忧。

譬如说,一些客户还需要在PDF格式的电子发票中添加额外信息(如签字人、出口管制编码(ECCN)、机器编号等)。为此,Finexus开发了定制模板以满足这些需求。 

电子发票的另一个复杂层面是将客户的发票详情、进出口信息、系统代码、产品列表等与IRBM进行映射。Finexus通过进行深入需求讨论,全面了解客户的关键操作细节,成功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数据不完全符合IRBM的合规要求(如电话号码等)。Finexus通过自动识别错误数据模式并进行转换,简化了合规流程。

尽管最新的 IRBM马来西亚FAQ 提供了重要指导,制造企业客户仍希望获得关于电子发票中进口和出口详情的进一步解释,包括消费税、预扣税、自由贸易区内的税收以及所需的海关表格类型。

一般规则是,所有IRBM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RMCD)的要求皆须严格遵守。

“2024年前七个月,制造商品占总出口的 85.5% ,因此制造商参与电子发票的实施至关重要。

“因此,凭借我们庞大的制造业电子发票客户群和400名开发人员及IT支持团队,我们已做好充分准备,帮助制造商在不影响日常业务的情况下符合IRBM的规格,”Loh说道。

以下是截至目前, IRBM马来西亚FAQ 中针对制造业的20个关键领域:

  1. 在另行通知之前,IRBM允许纳税人共享已验证的电子发票(XML / JSON文件格式)或其可视化表现形式,或两者兼具。  
  2. 已验证的电子发票不可编辑。供应商需在验证后的72小时内取消电子发票并重新上传。
  3. 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文件申报税务减免或个人税务优惠,直至相关法律修订为止。 
  4. 电子发票可以任何货币显示,包括马币(RM)。除非法律或税务规定要求包括RM等值金额,纳税人可使用外币开具电子发票。  
  5. 对于未向SSM注册的纳税人,但已向其他机构注册的,纳税人需输入相关注册号。  
  6. 每笔交易需单独开具自开票电子发票,除非《电子发票专项指南》 第3.6.5节 中列出了例外情况。 
  7. 电子发票的开具时间没有特定要求,除非在某些情况下: 
    • 合并电子发票: 供应商需在月末后七个日历日内开具。 
    • 进口货物的自开票电子发票: 马来西亚购买方需在取得海关清关后的下个月底前开具。 
    • 进口服务的自开票电子发票: 马来西亚购买方需在付款给外国供应商或收到发票的下个月结束前,按照适用于应税进口服务的现行规定开具,以较早者为准。 
    • 外国收入的电子发票: 供应商(即收入接收方)需在收到该外国收入的下个月结束前开具。 
    • 未实际进口到马来西亚的转运交易的自开票电子发票:马来西亚纳税人需在该外国电子发票载录在马来西亚纳税人的会计系统时开具。
  8. 对于进口货物的自开票电子发票,纳税人需输入外国供应商发票中所列的实际交易金额作为电子发票用途。根据商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如适用),额外费用也可以在“其他费用详情”字段中列出。  
  9. 纳税人可采用任何格式显示电子发票的可视化表现形式,前提是嵌入二维码。  
  10. 纳税人需验证外国供应商或买家的详细信息。对于没有TIN的外国供应商或买家,纳税人可使用IRBM提供的通用TIN。 
  11. 纳税人可通过单一电子发票(如贷记通知单、借记通知单或退款通知单)调整多张原始电子发票。  
  12. 位于网络连接较差的供应商或企业可与最近的IRBM州办公室讨论电子发票实施问题。 
  13. 在电子发票全面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纳税人可提供普通账单、收据或发票(如果供应商尚未实施电子发票)或已验证的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的税务依据。  
  14. 为与RMCD(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协调,纳税人在开具电子发票时需输入C3详情。  
  15. “海关表单编号1号、9号等”里字段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省略: 

    • 对于低价值货物(LVG),在使用电子PAM开具自开票电子发票时(IRBM为与RMCD协调而作出的让步)。 
    • 通过散装货物(LCL)运输进口货物时,开具自开票电子发票(IRBM为与RMCD协调而作出的让步)。 
    • 在开具电子发票或自开票电子发票时,针对未进口到马来西亚的转运交易。 
    • 在马来西亚半岛、联邦直辖区、纳闽、沙巴和砂拉越之间运输的货物。  
  16. 根据 “海关表单编号1号、9号等”,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的字段中输入多个海关表单编号。 
  17. 纳税人可使用API和MyInvois门户进行传输,并建议进行对账以确保没有重复提交  
  18. 电子发票适用于公司间的费用结算。 
  19. 对于可退还的押金,无需开具电子发票;但不可退还的押金则必须开具。
  20. 制造商可以在付款给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时,按照应计制或付款制开具自开票电子发票,只要符合提供给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的文件(例如对账单)并遵循现行惯例或频率。 

随着各行业电子发票系统的不断演变,敬请访问 https://www.finexusgroup.com/arema/ 了解最新动态。 

本文已发表于Malaysia Kini: https://www.malaysiakini.com/bulletin/72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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